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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余饭后] 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当心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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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好多朋友在问拾小忆,什么是众筹?什么是非法集资?他俩有什么区别吗?的确,众筹与非法集资两者的概念很容易让人搞混,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在这里做一个普及说明,让大家更清晰的认识到两者的区别。

一、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概念

“众筹融资”实际上是一种面向社会群众,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募集资金,用来支持某项真实活动的行为。

“非法集资”实际上是一种面向社会群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共同点是:都是面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

而不同点在于,使用方式和目的不同,众筹是合法合规的真实活动,非法集资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占有。

二、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图片区别一:资金用途不同

如果筹集资金的人用筹集来的这笔钱去发放贷款,肆意挥霍,非法挪用等,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

如果筹集资金的人用筹集来的这笔钱来运营一个实体项目,创造商业价值,那么这样的投资项目就属于众筹。

区别二:承诺回报不同

非法集资一般给出资人的承诺是“低风险,高回报”。即出资人把钱投放到这里,会在一定时期内获得高额的回报,并且这个高额的回报会随着时间的累积变得越来越多。

然而,众筹是不会给出资人承诺高额回报的。众筹会根据当年公司具体的运营情况,酌情给出资人回报产品或者是适当让出资人分得公司一定的股份,让其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区别三:信息披露不同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是真实存在的商业活动。而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

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所谓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以此来隐藏一些不可公开的虚假行为。

区别四:法律约束不同

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没有承诺固定的高额回报,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是扩张了资本市场,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阳光、正能量的一面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是属于合法行为。

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非法集资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的行为,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属于非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众筹的标准分类

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债权众筹。

2、股权众筹。

3、奖励众筹。

4、慈善众筹。

四、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根据众筹分类,下面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

(1)理财平台——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借款人发布大量的虚假借款。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权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这意味着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

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2、对于股权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二是超过200人。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

3、对于奖励众筹

奖励众筹也被称为收益权众筹或产品众筹,是目前各大众筹平台使用最多的一种众筹方式。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4、对于慈善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主要在具体形式上,众筹的种类较多,而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违反银监会相关规定的债权众筹、违反证监会关于公开要求和股东人数规定的股权众筹、以及利用虚假回报的奖励众筹和利用慈善名义诈骗的慈善众筹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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